律师案例
来源:永顺婚姻家庭律师网时间:2023-06-03 21:28:37
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某某,女。
委托代理人皮芳梅,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田某某,男。
委托代理人黄xx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彭xx,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,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皮芳梅、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王某某诉称,原、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,双方在被告哥哥的撮合下于2015年年初确定了恋爱关系。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。2015年3月26日,原、被告在永顺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。登记后被告便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,不尽一点丈夫的责任和义务,而且还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,不把原告当一家人看待。双方登记结婚不久,就长期处于分居状态。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,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,原、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为无效婚姻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故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:1、确认王某某与田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;2、王某某的儿子田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;3、要求被告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。庭审中,原告王某某增加诉讼请求,要求依法分割35000元共同财产,分担同居期间共同债务3000元。
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,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:
1、结婚证,拟证明原、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;2、永顺县青坪镇洞坎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,拟证明原、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的事实。
被告田某某辩称,原、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实。被告为与原告结婚,花费了80000元,原告须返还被告80000元。
被告田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经庭审举证、质证,本院综合后认定,原告提交的第1、2号证据内容真实,形式合法,予以采信。
根据原、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,本院查明事实如下:田某甲与田某乙是亲兄妹关系。田某甲系被告田某某的父亲,田某乙系原告王某某的母亲。原、被告系亲表兄妹。2015年3月26日,原、被告在永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。无共同财产、无共同债权。王某某之子田某甲系原告在与被告登记结婚前,原告与他人同居所生育。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两人登记结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禁止性规定,属无效婚姻,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。无效婚姻,自始无效,不受法律保护。故对原告要求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、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本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处理。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七条第(一)项、第十条第(二)项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第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宣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本判决一经作出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 易 x
书记员 鲁x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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